1. |
「114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」錄取生(未於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者)、「114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」錄取生(無論放棄與否)、「11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」獲分發之錄取生(未於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)及「114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招生」(未於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),不得再參加本申請入學招生,報名者將取消其報名資格,且所繳報名費不予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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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應屆畢業生應參加學校集體報名,若因故不及辦理者,可於個別報名期間採個別報名程序自行報名,惟若已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申請生又另行個別報名時,概以學校集體報名所登錄之資料為準,且不予退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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